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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授权协议电视剧即发行完毕,授权费应如何计算?

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交易中,交易双方通常会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授权费及支付方式,授权书作为协议附件。授权协议签订且取得授权书后,被授权方才会网络发行电视剧。如果交易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而且也未商定具体授权费,但被授权方却完成电视剧发行。授权方应如何向被授权方主张授权费?

2021年5月份开始,甲乙开始协商电视剧版权授权相关事宜。乙向甲明确表示购买电视剧,并向甲询问具体价格。甲向乙表示未上线电视剧每集不低于10万元。乙提出希望降低价格,但甲仍然坚持原标准。2021年6月20日,乙请求甲交付电视连续剧《解X》的介质,甲也向乙交付。随后乙网络发行该剧。2021年6月22日,乙向甲发送了草拟的采购8部影视剧合同。2021年7月19日甲发给乙《影视节目版权授权协议》(涉及8部剧集)修改文本,电视连续剧《解X》的价格栏中由450万元修改为410万元。乙最终并未在该《影视节目版权授权协议》(涉及购买《解X》剧集)上签字。此时电视剧已经发行完毕,授权费应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该法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形式是合同的载体,属于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标志在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必要条款经过要约承诺的协商过程后形成合意。通说认为,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为必要条款。具体分析该案:

首先,尽管甲乙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形式并不限于书面一种,口头或其他形式也可成立合同。实际上,就电视剧版权授权的交易,双方有过协商过程,协商方式是语言,并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其次,乙向甲表达购买电视剧的意愿,甲告知其每集不低于10万元。尽管乙有“砍价”行为,但未获甲同意。此后乙要求甲提供电视剧《解X》的介质。可见,双方之间有过要约和承诺过程,经反复磋商最终甲的要约为电视剧《解X》每集不低于1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甲拒绝下调价格,乙随后要求甲提供电视剧《解X》介质,系以实际行为作出承诺。至此,甲乙双方之间合同成立。合同内容的核心条款为甲对乙授权《解X》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每集价格10万元。因双方仅协商该部分内容,前述内容构成双方合意的全部。双方既未约定授权期,也未约定授权费的支付期限及方式,合同存在重大漏洞。

最后,双方也对书面合同进行过协商,但因未能签约,因而并未成立。在甲乙之间,形成拘束力的仅是甲对乙授权《解X》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每集价格10万元的合意。除此之外,因书面合同并未成立,其内容对双方并无约束力。

总之,没有书面授权协议并不妨碍授权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对授权费有过协商,便能够通过协商过程确定双方对授权费形成的合意。

本文案例改编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60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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